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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08]4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11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
财税[2008]11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
2、减免企业所得税需提交的材料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企业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目录》列示的时间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同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2.企业是指属于增值税纳税人或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企业等单位。
2.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5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本市标准为每人每年9000元)
企业所得税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在2008年1月1日(含)之后完成登记注册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以下简称新设高新技术企业),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取得的所得,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国发〔2007〕40号等
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详细内容参见企业研发费加计扣除专栏)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
17.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所得
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
由于境外项目投标、融资和保险、资质以及国别市场等原因,东道国业主一般是与中国集团总部发标并签订总承包合同。总承包商在项目所在国注册公司并申请税号,而总承包商的分包商或合作方,并不在当地注册公司和申请税号,而是以“隐性”方式以当地总承包商的法律身份及纳税号来实际经营和缴税。因此需要防范“隐性”分包商和合作方被其本位主义和眼前利益所困,造成潜在税务风险,损坏整体利益。为促进“隐性”分包商和合作方与总承包商自始至终精诚合作,共担税务风险,总承包商需要建立和规范相关与“隐性”分包商和合作方的税收管理规定。该规定的主要内容应该有:让分包商提供或有企业纳税压力的担保责任,如提供银行保函或保证金,直至项目清算获得税务清算报告才能释放分包商的银行保函或退还保证金;总承包商要求分包商提供合法、合规的原始票据进行审核管理,原则上见票付款,在支付环节把控;总承包商要给与分包商必要的指导和培训。总承包商要领导和组织分包商统一的核算和记账方式;总承包商要对银行资金专户管理,如专门设立分包商的子账户,双方共有权签人,加强对分包商的银行收支的监管;规范财税资料归档管理,约定分包商积极配合,合力应对当地税务检查和稽查:具体规定与分包商就总承包商境外所得税抵扣“分割单”的开具依据(如分包协议中的收入比例,项目工作量比例或简易利润表),以及境外项目合理合规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在安全合规的前提下,助力企业高效发展方案具体落实相关配合责任以及随后合理合规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在安全合规的前提下,助力企业高效发展收益分享方式和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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